泰安市特殊教育中心校园欺凌惩戒制度

2023-09-04

校园欺凌惩戒制度


(泰特教中心字〔2023〕71号   2023年9月修订)


为在学生欺凌事件中,切实充分保护被欺凌学生的合法权益,适时适度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进行处置与惩戒,依据《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惩戒制度。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发现校园欺凌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学校报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校园欺凌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学校报告。

第二条 学校发现校园欺凌,应当立即按照处置预案和工作流程开展调查,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条 学校应当自启动调查处理程序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家长),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对有关调查资料予以妥善保存。

第四条 对学校的调查结论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可以向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诉请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校、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

第五条 经调查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责令其向被欺凌学生赔礼道歉。实施校园欺凌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给被欺凌学生身体或者精神造成明显伤害的,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除依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监督实施欺凌的学生接受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情节较重的学生,应当进行警示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

第六条 对校园欺凌作出处置后,学校应当持续对相关学生进行观察。学校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监督其不再实施校园欺凌;对被欺凌的学生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现校园欺凌,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通知相关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家长)。

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学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实施校园欺凌承担治安、刑事责任的未成年学生,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其开展必要的教育和矫治。

第十条被欺凌的学生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

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教育、警示谈话和纪律处分、训诫、转入专门学校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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